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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及比特币的侵权纠纷今日宣判,法院确认比特币财产为虚拟财产

imtoken苹果手机不能下载 2023-06-26 06:05:13

在第一起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原告对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7月18日比特币买卖判决书,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吴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淘宝公司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财产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审理,宣判法庭上的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新华社、人民法治网、杭州日报、杭州新闻综合频道等媒体现场报道。

比特币买卖判决书

01案例回顾

2013年5月7日,原告吴某通过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刷卡,普通用户也可以购买)”,并支付价格500元,交易订单显示当天发货,确认收货,完成。以上店铺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随后,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共计19920元。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了“暂停公告”。同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上述网站关闭,用户无法提现。原告以支付上述19920元当日的比特币价格计算,声称上述款项用于向上海某公司购买2.69比特币,该公司未给予任何网站关闭时通知原告。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网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违禁商品;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网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违禁商品;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网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违禁商品;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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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庭审

庭审后,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应予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实际侵权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张比特币买卖判决书,依据不足。原告称其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了19920元购买比特币,但直接收款人为外人黄某经营的店铺的支付宝账户,该店铺的单方面说明并非足以认定他为被告,上海一家公司。一家科技公司的“官方”充值店,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者和网站经营者的身份;以及原告在支付涉案19920元后是否获得了涉案网站的充值码,是否有对应的网站账号,上述支付是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在该网站上进行了充值网站以及原告是否实际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份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承担未举证的法律后果。

比特币买卖判决书

关于原告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本案情况通知被告淘宝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并非涉案交易或侵权行为的交易对手。不存在原告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经原告请求及时披露交易对方身份认证信息的情况,所以不构成侵权。然而,

03 典型含义

本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点: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应得到承认。《民法通则》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你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比特币是通过“挖矿”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而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可以通过货币作为货币使用。对价转移、交易、收益,与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相对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为2100万枚,供应有限,作为一种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拥有、使用和获得。综上所述,比特币和其他“代币”或“虚拟货币” 满足虚拟财产形成的要求。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被确认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产权。

本案法院虽然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声称用于购买比特币股份的19920元的支付标的确实是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被告,而且他也未能证明自己确实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份额。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支付后是否获得了FXBTC.com网站的充值码,上述资金是否在FXBTC.com网站上实际充值,是否有对应的FXBTC .com网站账号等。因此,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为被诉侵权主体,自然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需要提醒的是,有关各方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应注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理性投资;开展商业活动时,应注意审查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留存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必要时做好维权工作。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支持。同时,还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导致无法维权。